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94號
PTDV,107,司促,2694,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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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顏明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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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