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顏明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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