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24號
PTDV,107,司促,2624,201803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志勝
債 務 人 陳聰政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登選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聰明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三保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杏枝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杏梅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張秀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