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楊志勝債 務 人 陳聰政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登選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聰明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三保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杏枝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陳杏梅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張秀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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