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宋瑞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核該借款約定書第16條第1 項第5 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
限利益之規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
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
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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