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24號
PTDV,107,司促,2524,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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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4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務 人 洪許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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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