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士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士發於民國93年8 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 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協議內容條件如附證二。詎債務
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內容,未到期部分視
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積欠如聲明
請求之本金、利息及費用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9,487 元。(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
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
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0 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106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487元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0 元。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士發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487元 │ │月11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