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宏川
李德卿
鄭素琴
一、債務人李宏川、李德卿、鄭素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宏川於民國99年11月至102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李德卿、鄭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4,171元,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宏川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德卿、鄭素琴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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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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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宏川、李德│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4,171元│卿、鄭素琴 │1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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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宏川、李德│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4,171元│卿、鄭素琴 │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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