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楊黃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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