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胡雅雯於104 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 年1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1,847
元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48,186元、已到期之利息2,461 元及
違約金1,2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8,186元自
107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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