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56號
PTDV,107,司促,2056,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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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承穎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700,000 元,約定自105 年5 月24日起至112 年5 月
  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3 月2 日止累計588,478 元未給付,其中582,688 元為本
  金;5,790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呂承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7 年2 月20日止累計83,130元未給付,其中
  81,922元為消費款;1,208 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582,688元 │呂承穎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72│
│  │     │     │3 月3 日起 │      │       │
├──┼─────┼─────┼──────┼──────┼───────┤
│ 002│81,922元 │同上   │自民國107 年│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     │     │2 月2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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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