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承穎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700,000 元,約定自105 年5 月24日起至112 年5 月
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3 月2 日止累計588,478 元未給付,其中582,688 元為本
金;5,790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呂承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7 年2 月20日止累計83,130元未給付,其中
81,922元為消費款;1,208 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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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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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582,688元 │呂承穎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72│
│ │ │ │3 月3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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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81,922元 │同上 │自民國107 年│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 │ │2 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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