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8號
PTDV,107,司促,1928,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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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柯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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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