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梁泩涵即梁泩欽之繼承人
黃梁堵梓即梁泩欽之繼承人
梁惠玲即梁泩欽之繼承人
梁泩雄即梁泩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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