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08號
PTDV,107,司促,1608,20180323,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雅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雅蓁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2 月21日裁定命其補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聲請人於107 年3 月1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