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葉光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雄、陳美英、陳美菊、陳美華、陳志勇、陳
呂翔、陳欣妘、周雅君、陳玉龍、陳泓龍、陳雯娟、陳清和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者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呂翔(民國00年0 月00日生)、陳欣妘(民國
00年0 月00日生)為未成年人;另被告陳清和為受監護宣告
人,經本院105 年度監宣字第44號裁定改定被告陳美英、第
三人陳國雄擔任其監護人,是依上開說明,被告陳呂翔、陳
欣妘、陳清和部分,均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補正法
定代理人之起訴狀到院。
三、請提出陳國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