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張平和 張石能 張石柱 張榮標 張榮祥 張榮正 張榮明 張家程 張秉疄 張家稜 張涵培 張南施 張素貞 張素幸 張素玲 張榮潮 張玄杉 張廉孝 張凱翔 張朝慶 張朝陽 張龍泉 張世宗 張富驊 張世閃 張世碧 張正郎 張世威(即張正榮之承受訴訟人) 張隆輝(即張正榮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真(即張正榮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莉(即張正榮之承受訴訟人) 張哲維(即張正榮之承受訴訟人) 張哲豪(即張正榮之承受訴訟人) 張培妍(即張龍謀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滋(即張龍謀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志(即張龍謀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閔(即張朝欽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香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被 告 張桂霖 張宮源 張騰譽 張庭瑜 張家綸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謝瑞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儀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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