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達元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達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達元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 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4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 ,合計刑期4 年,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 務部於107 年3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15660 號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