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92號
PTDM,107,簡,192,201803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順
選任辯護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84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1073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黃裕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裕順紘驊環保有限公司負責人,從事資源回收。緣蘇豐 志曾向余美花承租屏東縣○○市○○路0000號透天三樓房屋 的一樓經營動物醫院,因租期將於民國106年4月底屆滿而不 再續租,因此僱請黃裕順拆除上址房屋一樓內蘇豐志所作設 施及房屋外牆廣告招牌鐵架,以便將房屋歸還余美花,至於 拆除後之設備、鐵架則無償由黃裕順處理(黃裕順亦未收拆 除費用)。詎黃裕順明知其僅受僱拆除一樓設施及房屋外牆 鐵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 年4 月29日下午, 趁在上址屋內善後之機會,徒手竊取上址房屋二樓及三樓之 鋁製紗窗11個、鋁製紗門2 個,並搬回屏東市○○路0000號 紘驊環保有限公司。嗣余美花於106 年4 月30日上午至上址 房屋巡視時,發現二、三樓鋁製紗窗、紗門遭竊,因而報警 循線查獲(鋁製紗窗、紗門均已發還余美花)。案經余美花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裕順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 院卷第4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余美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 指訴、證人顏毓德蘇豐志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見警卷第6 至12頁反),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 生派出所警員偵查報告、證人蘇豐志出具之讓渡書、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1 份、照片2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竊盜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上 開竊盜行為,雖先後竊取鋁製紗窗11個、鋁製紗門2 個,惟 均係出於同一目的,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㈡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4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5 月11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物品 ,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得之財物業經被害人領 回,復將被害人所受損害修繕並回復原狀,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及其107 年3 月8 日陳報狀暨所附照片各1 紙在卷足憑, 犯罪所生實害已然降低;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手段、 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緩刑, 因被告並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得予宣告緩刑之要件,本 院依法自不得予以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鋁 製紗窗11個、鋁製紗門2 個,為其犯罪所得,惟已實際發還 被害人,且將被害人所受損害修繕並回復原狀,有如前述,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惟經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紘驊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