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10號
PTDM,107,交簡附民,10,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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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邱國煌
附民被告  蕭子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295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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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