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家興被 告 施智仁被 告 田清瑞前列李家興、施智仁、田清瑞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前列李家興、施智仁、田清瑞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柏宏律師前列李家興、施智仁、田清瑞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被 告 林暘叡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律師被 告 洪鳳秋被 告 許育耀被 告 謝勝文被 告 黃永豐選任辯護人 王進佳律師被 告 林福國被 告 黃勝吉前列許育耀、謝勝文、林福國、黃勝吉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前列許育耀、謝勝文、林福國、黃勝吉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被 告 林志騰被 告 陳建任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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