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藍文翎 (原名藍碧鳳)
被 告 王春森
藍彩鳳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60
0 元,應繳裁判費70,8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0,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