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7號
ILDV,107,補,47,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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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藍文翎 (原名藍碧鳳)
被   告 王春森
      藍彩鳳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60
0 元,應繳裁判費70,8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0,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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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