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號
ILDV,107,補,42,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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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曹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育奇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4
萬2,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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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