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1號
ILDV,107,補,41,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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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黃海雲
被   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係主張被告積欠租金,經原告為終止契約後,被告仍無權占
有原承租之訟爭房屋,而聲明請求:(一)被告應返還門牌號碼
宜蘭縣○○鄉○○路00000號房屋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經查,原告主張遷讓房屋部分,依訟
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0,700元;至於請求被
告給付30萬元部分,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損害,此部
分為遷讓房屋所為之附帶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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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