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號
ILDV,107,補,33,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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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五福宮
法定代理人 黃武助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被   告 賴志學
      賴青番
      湯志慶
      張語倢
      賴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基準,應以起訴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
地之占用面積之交易價額或市值,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被
告所有之地上物占用面積,乘以占用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
公告現值計算)。原告前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839,000 元,惟依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所載,其
未於訴狀載明被告賴志學賴青番所有之地上物占用宜蘭縣○○
鄉○○段000 地號、218 地號土地面積各為若干平方公尺,致本
院無從核費,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就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原告請求被告賴志學、賴青
  番拆屋還地部分,須查報被告賴志學賴青番所有之地上物
  無權占用宜蘭縣○○鄉○○段000地號、218地號土地之面積
  各為若干平方公尺;就訴之聲明第五項、第七項、第九項前
  段原告請求被告湯志慶張語倢賴碧琴拆屋還地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湯志慶張語倢賴碧琴返還
  坐落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占用面積計算,經
  核定為1,503,000 元【計算式:16,700元×(30+30+30)
  平方公尺=16,700元×90平方公尺=1,503,000 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03,000 元,加上原告請求被告賴
  志學賴青番返還坐落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218
  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之客觀交易價值」。因此,原告應自行計
  算陳報前開無權占用土地訴訟標的價額之總額究為若干?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後,如數繳納。至
  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第五
  項後段、第六項、第七項後段、第八項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訴之聲明第九項後段、第十項請求給付違約金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屬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二、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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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