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92號
ILDV,107,司促,792,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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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文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零肆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文朋於民國91年6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 & 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協議內容條件如附證
  二。詎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內容,未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
  積欠如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及費用說明如下:(一)本金債
  權:244048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
  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
  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
  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
  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6年1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440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
  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文朋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4048│     │1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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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