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于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壹佰柒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
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
六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于芮於民國105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82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6,
17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
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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