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3號
ILDV,107,司促,1163,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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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于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壹佰柒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
  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
  六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于芮於民國105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82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6,
  17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
  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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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