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92號
ILDM,107,聲,192,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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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鎮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鎮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鎮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案 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民國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4070號函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鎮維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 度聲字第54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105年 8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泰源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3日,經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9月1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 1070155407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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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