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231號
ILDM,107,交簡,231,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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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勇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勇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部分更正:「李勇達於 民國107年2月13日21時許至23時許」、「頭濱路一段」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 書)。
二、核被告李勇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於本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經 警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52毫 克之犯罪情節,輕忽公眾交通安全而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 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品行尚佳、智 識程度(自陳國中畢業)與生活狀況(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43號
被 告 李勇達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勇達於民國107年2月13日18時至23時,在宜蘭縣頭城鎮頭 濱一路某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竟於同日23時30分,仍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40分,行 經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前,經警攔查,並於同日23 時44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52MG/L。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勇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 精濃度測定值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蕙如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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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