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36號
SLDA,106,簡,36,2018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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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歐陽安農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代 表 人 莊俊仁(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張峻嘉
輔助參加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輔助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滯欠民國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移送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移送機關)乃於一百年七月七日 移送被告執行,被告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終結,就 未清償部分核發執行憑證,移送機關繼於同年四月十一日以 執行憑證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 )執行,經臺北分署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再次核發執行 憑證,移送機關又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以執行憑證再移送 被告執行,經被告以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士執丑一○五稅○ ○○○八一七八字第一○六○○○九九二一A號執行命令禁 止原告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二萬一千四百十四元(含解 繳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中華 郵政公司亦不得對原告清償。嗣中華郵政公司查復扣除手續 費二百五十元後,已依照該執行命令全數扣押原告存款二萬 一千一百六十四元,被告並以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士執 丑一○五綜所稅執字第○○○○八一七八號執行命令(下稱 系爭收取命令)准許移送機關向中華郵政公司收取已扣押金 額二萬一千四百十四元(含解繳手續費),中華郵政公司應 依系爭收取命令就扣押金額開立支票逕寄移送機關,中華郵 政公司亦以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民事陳報狀將原告之存款 解繳移送機關。原告不服,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以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一○六年度署聲議字第三十二號聲明 異議決定書駁回原告之異議,原告猶不服,向法務部提起訴 願,經法務部以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法訴字第一○六一 三五○三七三○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原告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有由移送機關輔助參加本件被告訴訟之 必要,俾以協助被告說明本件執行程序之合法性。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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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