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9年度,10號
SLDV,99,破,10,201803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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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佳瑜律師(即第三人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陳懿轞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佳瑜律師擔任陳懿轞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 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亦 有明文。又法院為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 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 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 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99年10月5 日起開始擔任陳懿轞之 遺產破產管理人,前經本院核定截至106 年9 月30日止之破 產管理人報酬。依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破產管 理人之報酬為破產財團費用,另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財團 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為此請求本院按附表所示之「106 年10月至107 年3 月工 時表」,以每小時新台幣(下同)5,000 元酬勞,核定破產 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財團中現有現金為4,323 元一節,業經聲請 人陳明在卷。本院審酌上情,復觀聲請人就任破產管理人後 ,自106 年10月1 日至107 年3 月7 日止,期間進行之具體 情事、次數、處理相關破產程序過程之繁瑣程度及所費時間 心力等一切情狀,再參照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按 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宜8,000 元以下,但案情 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12,000元。」等綜合考量後,認本 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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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