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75號
SLDV,107,除,75,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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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代 理 人 胡盛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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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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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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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傳電子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424,968元 │WHA0363307│106年8月31日 │
│ │公司 張鵬志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限公司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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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