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吳碧月即黃郁彬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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