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24號
SLDV,107,除,12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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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高
      正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代 理 人 楊增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5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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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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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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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50548-3 │ 5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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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