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09號
SLDV,107,除,109,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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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江秀鸞 
代 理 人 劉勝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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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