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32號
SLDV,107,重訴,132,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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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創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胤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
      李奇哲律師
被   告 賴姸羽即賴妍羽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 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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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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