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江榮川
訴訟代理人 湯育弘
被 告 王黃錦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即原告請求
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