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93號
SLDV,107,補,393,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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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古梁阿妹
兼訴訟代理人 古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原起訴請求350萬元+追
加請求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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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