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古梁阿妹
兼訴訟代理人 古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原起訴請求350萬元+追
加請求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