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伍佰柒
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叁元(計算式:3,416,999+2,362,664=
5,779,6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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