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仟壹佰貳拾叁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
捌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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