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64號
SLDV,107,補,364,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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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仟壹佰貳拾叁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
捌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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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