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60號
SLDV,107,補,360,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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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渼利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芬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5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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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渼利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