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渼利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芬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5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