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美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的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上架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4 萬3,41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萬5,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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