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上架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56號
SLDV,107,補,35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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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美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的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上架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4 萬3,41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萬5,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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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