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10號
SLDV,107,補,310,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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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翰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集熙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4,640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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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