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王施心匏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施薈蔘
施映彤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施宗達
吳菊蘭
被 告 施睿淼即施國照
施勝騰即施興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伍拾壹萬叁仟
壹佰玖拾貳元【計算式:96,957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現
值)×211.57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0,513,1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貳仟伍佰柒
拾陸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壹拾萬元外,尚應補繳玖萬貳仟伍佰柒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