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74號
SLDV,107,補,274,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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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王施心匏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施薈蔘 
      施映彤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施宗達 
      吳菊蘭 
被   告 施睿淼即施國照
      施勝騰即施興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伍拾壹萬叁仟
壹佰玖拾貳元【計算式:96,957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現
值)×211.57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0,513,1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貳仟伍佰柒
拾陸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壹拾萬元外,尚應補繳玖萬貳仟伍佰柒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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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