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楊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宇有限公司、蕭世雄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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