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4號
SLDV,107,補,204,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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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楊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宇有限公司、蕭世雄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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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