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李銘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郭雪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
肆萬捌仟元(即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69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