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9號
SLDV,107,補,169,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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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陳思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啟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
 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訴之聲明: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在訴狀上表明訴之
 聲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㈡第一審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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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