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7年度,6號
SLDV,107,聲再,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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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吳其木 
再審相對人 國家安全局
法定代理人 彭勝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 ,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 訟法第507 條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卻遭鈞院駁回,嗣再審聲請人向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而非向臺灣高等法院,卻由臺灣高等法 院直接駁回,適用訴訟程序之法規顯有錯誤,爰向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暨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前對再審相對人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 分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以106 年度全字第 142 號駁回其聲請,再審聲請人不服而提出抗告,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107 年1 月30日以106 年度抗字第1787號裁定駁 回抗告等情,有各該裁定附卷可稽,準此,本院106 年10月 16日106 年度全字第142 號駁回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之裁 定顯非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提出再審聲 請部分,即非適法,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 再審聲請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再審聲請部分,另由臺灣高 等法院審酌處理,併為敘明。
四、綜上,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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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