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周素𤦹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報是否繼續委任陳以儒律師進行本件清算程序。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4、債務人自民國105年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年2月至105年7月間,所有工作
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 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8、債務人任職金龍藝品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 薪資,並提出自105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 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10、提出105、106年度繳納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3、應受扶養人周界石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4、105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有無 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4、提出受扶養人周界石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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