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債 務 人 陳郁筠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5年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請說明家庭代工收入由何人支付?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除低收入戶補助外,有無領取 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⒎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 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⒏提出債務人配偶104、105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薪水帳戶存摺 或薪資單影本。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又華、陳又甄、陳又霆104、105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⒑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
⒒請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陳又甄近2年之門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