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9號
SLDV,107,建,29,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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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梵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翰喬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告 藍妮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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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梵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