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春義
聲 請 人 簡秀鳳
相 對 人 信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蘭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全字第四二五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出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第0000000 號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569 號 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並以本院106 年度司執全字 第425 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 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爰聲請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 並提出民事裁定、保證書、臺北市士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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