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穩貿易有限公司、林麟澄、林育瑄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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