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563號
SLDV,107,司票,1563,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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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穩貿易有限公司林麟澄林育瑄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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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穩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